节能服务公司的资质需要资质吗

2013-01-06 16:28:00来源: 华控能源 责任编辑:admin阅读次数:1284

什么是资质。形容人时,资质是指人的天资、气质,包括能力、智力。用于指法人,尤其指企业法人时,一般是指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具有从事某项营业或享有某项权利的能力和资格。通常这种能力和资格需要通过有权的行政机关审核、确认、颁发资格证书。如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在问及节能服务公司资质时,可能涉及三方面的内容:一是从事节能服务营业的资格条件;二是可以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的资格条件;三是可以享受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的资格条件。下面针对这三个内容加以说明。

  节能服务公司的营业资质

  说到营业,通常讲就是指公司的经营范围。对于公司的经营范围,原则上只要不是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只需由公司自行确定,不需要任何机关或部门审批,均可经营。节能服务是当前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并没有限制或禁止节能服务的规定。因此,就节能服务而言,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资质要求。

  需要进一步考虑的是,节能服务都涉及哪些具体的经营活动,从事这些经营活动,是否需要取得相应的资质。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第3.3条,对节能服务公司的定义是,“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从定义看,节能服务公司的营业活动包括以下环节:

  1.能源审计

  节能服务公司针对客户的具体情况,测定客户当前用能量和用能效率,共同确定节能计算的基准,提出节能潜力所在,并对各种可供选择的节能措施的节能量进行预测。

  2.节能改造方案设计

  节能服务公司根据客户的能源系统现状提出利用成熟的节能技术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成本的方案和建议。

  3.施工设计

  在合同签订后,一般由节能服务公司组织对节能项目进行施工设计,对项目管理、工期、资源配置、预算、设备和材料的进出协调等进行详细的规划。

  4.节能项目融资

  5.原材料和设备采购或制造

  6.施工、安装和调试

  根据合同,由节能服务公司负责组织项目的施工、安装和调试。

  7.运行、保养和维护

  设备的运行效果将会影响预期的节能量,因此,节能服务公司应对改造系统的运行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培训,以保证达到预期的节能效果。此外,节能服务公司还要负责组织安排好改造系统的管理、维护和检修。

        8.节能量监测及效益保证

  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共同监测和确认节能项目在合同期内的节能效果,以确认合同中确定的节能效果是否达到。

  另外,节能服务公司和客户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协商确定节能量”的方式来确定节能效果,这样可以大大简化监测和确认工作。上述环节中,进行能源审计、项目融资,在现行法律法规中无资质要求。在节能改造工程中,涉及建筑本身的改造设计、施工,特殊设备的安装、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对从事相关活动的企业有资质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节能服务公司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节能服务公司自身具备节能服务各环节的资质,也是不现实的。节能服务公司营业的核心,不是仅仅提供能源评估、或提供节能产品,而是提供保证节能效果的一系列服务,是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运行管理的集成。节能服务公司的能力体现在集成服务的能力上。节能服务公司不具备资质的环节,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来完成,但节能服务公司应对整体的节能效果负责。

  节能服务公司的财政奖励资质

  节能服务公司申请财政奖励的直接依据是2010年6月3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该办法申请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需满足两方面的条件。

  一是节能服务公司的实体条件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欲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公司需具备以下申请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审核备案;2、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3、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4、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二是申请的程序条件

  节能服务公司应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因此,通过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意味着具备了申请财政奖励的资格。

  节能服务公司的税收优惠资质

  节能服务公司税收优惠的直接依据是2010年12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税〔2010〕110号《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营业税和增值税优惠未对节能服务公司提出具体要求。这意味着,只要所实施项目符合通知规定的条件,节能服务公司均可享受营业税和增值税优惠。对于企业所得税优惠,通知对适用的节能服务公司提出了企业注册资金、服务能力和专业人员等方面的特别要求。通知要求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这里的注册资金理解上应指实收资本。对于服务能力,要求“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这里的“单独提供”似乎应理解为能够提供完整的节能服务,而不是只能提供某一阶段某一项服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要求“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通知未提出主营业务的要求。对于专业人员,通知要求“节能服务公司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这一要求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相同。这就要求节能服务公司在申报减免所得税时应提供相关专职技术人员及合同能源管理人员的姓名、职称、年龄、学历、专业等材料。

  关于备案与税收优惠关系,《通知》未将备案作为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故此,未通过备案或未申请备案的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定义的节能服务公司不影响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奖励办法)第六条规定,“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结合《关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求及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可以发现,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条件更高一些,原则上,已通过审核备案的符合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具备享受营业税、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的主体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