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发改价格〔2016〕2729号文件调整光伏风电标杆上网电价及管理方式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7〕17号)

2017-03-12 11:29:00来源: 华控能源 责任编辑:admin阅读次数:4458

 为合理引导我省新能源投资,促进光伏和风力发电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7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光伏、风力发电标杆上网电价

(一)光伏电站

2017年1月1日以后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以下简称规模管理)的光伏电站,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85元(含税,下同)。

(二)风力发电

1.陆上风电。2018年1月1日以后核准并纳入规模管理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57元。

2.海上风电。近海风电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85元;潮间带风电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75元。

二、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的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

(一)光伏电站

我省实行竞争性方式配置的光伏电站,上网电价按照竞争方式确定的价格执行。具体操作程序,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有关规定实行。

(二)风力发电

鼓励通过招标等市场竞争方式确定陆上风电、海上风电等新能源项目上网电价,但通过市场竞争方式形成的价格不得高于国家规定我省的陆上风电、海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

(三)上网电价分摊

实行招标等市场竞争方式确定的价格,在我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下同)以内的部分,由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结算;高出部分由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

三、简化风力、光伏发电上网电价管理方式

为深入推进价格“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提高发电企业电费和补贴支付效率,对我省风力、光伏发电上网电价管理由“事前审批”转变为“事中、事后监管”。风力、光伏发电项目自并网发电之日起,由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上网电费和国家补贴,省物价局不再批复具体项目上网电价。

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和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应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相关发电项目上网交易电量、价格和补贴金额等资料,接受监督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执行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结算的监管,督促相关上网电价政策执行到位。

四、其他事项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规定:超规模配置项目,须占用以后年度国家能源局下达的建设规模。对于2016年底之前备案并批复上网电价的超规模配置项目:今后纳入竞争性配置规模管理的,按照竞争方式确定的上网电价执行;纳入其他规模管理的,按照纳入规模年份对应的上网电价执行;暂未纳入规模管理的,由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暂按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结算。

(二)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2016年光伏发电建设规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383号)规定,光伏电站上网电价涉及投运时间认定的,我省统一明确为电网企业并网验收日期。

(三)每季度结束20日内,请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将上一季度全省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补贴执行情况报省物价局。

(四)未尽事宜,按照发改价格〔2016〕272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