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节能服务公司申请合同能源管理财政补贴基本条件

2012-11-26 11:18:00来源: 华控能源 责任编辑:admin阅读次数:1184

一、支持对象

  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二、支持范围

  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的第一批节能服务公司在2010年6月1日(含)以后(2010年10月20日以后签订的能源管理合同须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中的标准合同格式签订)、第二批节能服务公司在2011年1月1日(含)以后、第三批节能服务公司在2011年7月1日(含)、第四批节能服务公司在2012年1月1日(含)以后应用先进的节能技术、工艺和产品,采取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在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方面,对用能单位实施的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技术改造完工的项目。

  三、支持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 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

  (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四、不予支持的项目

  (一)新建、异地迁建项目;

  (二)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

  (三)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命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

  (四)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或手续不齐备的项目;

  (六)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

  (七)以全烧或掺烧秸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

  (八)煤矸石、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九)热电联产类项目;

  (十)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十一)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十二)已获得国家相关补助的项目。